内容 | 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|
相关法律法规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(1958年1月9日通过,1958年1月9日起施行) 《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(试行)》(鲁公通[2016]179号) |
许可条件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(1958年1月9日通过,1958年1月9日起施行) 《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(试行)》(鲁公通[2016]179号) |
申请资料 | 按照退役、转业安置政策,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申报: 1、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 2、《房产证》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材料(原件、复印件) 3、居民户口簿(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) 4、结婚证(仅限于夫妻投靠)(原件、复印件),父母子女关系证明(仅限于随父母落户) 5、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|
办理程序 | 详情咨询电话:市局7175071 东营分局8253538 河口分局3655178 垦利区局2976816 利津县局5183717 广饶县局6563917 开发区分局7175808 港区分局8019610 |
办理部门 | 各县区派出所 |
办理时限 | 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|
承诺时限 | 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|
收费标准及依据 | 免费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