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容 | 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户口迁移 |
相关法律法规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(1958年1月9日通过,1958年1月9日起施行) 《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(试行)》(鲁公通[2016]179号) |
许可条件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(1958年1月9日通过,1958年1月9日起施行) 《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(试行)》(鲁公通[2016]179号) |
申请资料 | 1、居民户口簿、身份证(原件、复印件) 2、县级以上组织(人社)部门的调动通知书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、录用通知书(原件、复印件) 3、调动、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,持有效身份证件、结婚证件(原件、复印件)或亲属关系证明,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。(随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同意落户证明) |
办理程序 | 详情咨询电话: |
办理部门 | 各县区派出所 |
办理时限 | 10个工作日 |
承诺时限 | 10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及依据 | 免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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