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容 | 法人及社会组织确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需要的 |
联系电话 | 7175091 |
办理地址 | 治安支队治安管理大队 |
相关法律法规 | 1.:“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,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、时间、地点、影响范围、可能造成的危害、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。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。批准排放的,应当向社会公告,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;不批准排放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” 2.:“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,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进行。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。” |
许可条件 | 1.法人及社会组织确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需要的。 |
申请资料 | 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件(原件1份,复印件1份,纸质;)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项目的生产、施工方案(原件1份,复印件1份,纸质;) |
办理程序 | 1.申请 到各公安局分(县)治安管理大队,提交申办材料2.受理 1.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返回材料,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 2.获取受理(不予受理)凭证 (1)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出具《受理决定书》。 (2)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,不予受理,出具《不予受理决定书》。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。 3.获取许可决定书 1.获取方式:申请人到治安大队领取。 2.决定书类型: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,对活动现场进行查验,对准予许可的,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许可决定书;对不予许可的,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许可批准文件仅为本次活动有效。 |
办理部门 | 188bet手机版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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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 |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及依据 |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不收费 |